金组通[2010]8号
(2010年4月9日)
各乡镇党委、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县直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为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加强对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严格干部培训工作制度和纪律,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全县形成“大教育、大培训”格局,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申报制度。县直各部门单位、各乡镇(含经济开发区,下同)凡年内需举办各类培训班次的,均要在每年年初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县委组织部申报培训工作计划,县委组织部对全县各单位拟办班情况予以汇总审核后印发年度培训计划。申报培训的范围为:县直各部门单位和各乡镇组织的学时1天及以上的各类培训班和1天及以上的外出考察学习。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性培训或业务性外出考察学习,涉及到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也要向县委组织部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拟举办的培训班名称与期数、培训主要内容、预计办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对象与人数,以及外出考察学习的时间、地点、人数和经费来源等。各种以会代训的培训和上级安排参加的各类培训不纳入申报范围。
二、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审批制度。县直各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举办培训班和外出考察学习必须经过申报和审批程序,不提前申报审批的,一律不准办班和外出考察学习。个别情况确有上级要求需临时办班的,要有上级的书面文件,并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凡经年初申报列入全县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培训班和外出考察学习等,在具体组织实施10日前,要将办班和外出考察学习的请示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县委组织部批复同意后方可组织进行。请示内容包括培训班名称与期数、主要培训内容与形式、办班时间与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经费来源、收费标准,以及外出考察学习的时间、地点、人数、经费来源等。为防止多头培训和重复培训,除承担上级教育培训任务的单位外,每单位一年内业务培训班次不得超过2期,每期不得超过3天。凡脱离工作和实际需要以及无教学计划、无相应师资、无具备资质施教机构的办班申请,一律不予审批。对未经审批的培训班,被调训干部所在单位可拒绝选调,县委组织部将追究办班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实行定点培训。为降低培训费用,减轻基层负担,全县干部培训一律依托县委党校进行,村(居)两委干部培训依托县农村党员干部培训基地进行。县委党校和县农村党员干部培训基地确实承接不了的,由县委组织部协调解决。除县里统一安排的外出培训外,各单位举办的培训班一律不准出县安排,个别情况确需组织干部外出办班或考察学习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凡未经审批私自组织干部外出考察学习的,将追究培训组织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以借考察学习为名,利用公款组织外出旅游的,将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主办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县委党校和县农村党员干部培训基地要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配强师资力量,抓好学员管理,为办好各类培训班次提供一个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四、抓好培训公示。县直各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举办培训班时,要将县委组织部关于同意办班的批复(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地点、参加培训人员、授课教师、经费来源、收费标准等)在培训地点进行公示,以增强教育培训工作的透明度,接受学员监督,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县委组织部设立干部教育培训专线电话(0537-8721676),24小时接受学员、单位和社会的举报和投诉。
五、落实培训报告和检查通报。县直各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告当年内本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班情况、本单位干部职工参加有培训资质施教机构举办的培训班情况,以及经县委组织部批准组织干部职工外出考察学习的情况等。县委组织部每半年对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乡镇举办培训班和组织干部职工外出考察学习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在全县进行通报。
六、严肃培训纪律。凡经县委组织部审批举办的培训班,被调训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认真遵守选调纪律,及时安排和督促学员按时报到入学。学员在参训期间,被调训部门不得安排其工作、会议或其它外出考察任务,以保证学员集中精力参加培训。对参训学员的相关培训费用,被调训部门要按规定予以支付。参加培训的学员要按时参加培训,不得随意换人,更不得借故不参加培训。要认真遵守培训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自觉遵章守纪,服从管理。办班单位要主动配合培训机构做好学员选调,抓好学员管理。大力提倡节俭办班,不准借办班之机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纪念品或礼品。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各种培训班。对涉及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单位,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