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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工作“421”工作法

发布日期:2015-06-17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县委组织部 字号:[ ]


 

村级事务“四议”制度

“四议”是指村级重大事务和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都要按照村党支部提议、支委会和村委会联席会议商议、全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的基本程序决策和实施。

1、村党支部提议。对村内重大事项广泛征求党员干部村民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制订初步方案后召开支委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对事项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提议意见。

2、村“两委”会议商议。组织村“两委”组成人员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支部初步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提议意见进行商议,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并拟定实施方案和说明材料。

3、党员大会审议。村“两委”把提议意见提前传达到全体党员,提前做好审议准备。召开党员大会通报制订的提议意见,说明有关情况,对提议意见进行审议,根据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订完善提议意见。

4、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前,对表决事项提前公告,对一些重大事项的决策,村民代表会议无法研究决定的,可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并向村民通报拟决议事项的详细情况,进行表决通过。经村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才通过,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户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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